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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与研究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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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 作者:  编辑:许晓玲  来源:   浏览:; 时间:2024年10月31日 09:0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温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研究生培养改革和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由9-15人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任期三年。主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订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处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二)程序上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推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查学位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或作出同意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的决议,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四)推荐校级博士和硕士优秀学位论文;

    (五)遴选推荐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以及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先进工作者名单;

    (六)提出更换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批;

    (七)负责硕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审查和复审;

    (八)审定本委员会所辖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是学校研究生院以及学院交办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成员组成与调整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科研经验丰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研究生导师和学院有关领导担任;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覆盖一级学科的各二级学科方向;

    (三)在学术不端和为人师表方面有不良记录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能够履职一届,即距离退休时间三年及以上。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全体委员会会议讨论并报院党委会通过,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和人事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

    (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一年内无故缺席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议达到三次者;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者,或损害学校、学院声誉或权益者,或利用内部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者;

    (五)连续两年的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年薪制期满考核不合格者;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者。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经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并报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和运行制度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次会议的参会人员应超出全体成员的2/3以上;每次会议原则上均通过线下会议进行,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各类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 凡因工作需要列席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者,须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并只有解释权而无表决权。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客观情况确实不能与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 各位委员应自觉维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自行泄露会议的任何内容。

    第十二条 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该委员需要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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